【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内容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法律适用、明确保险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而发布的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该解释主要围绕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免责条款的认定、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等内容展开。
以下是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的总结,并通过表格形式进行清晰展示:
一、总结内容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主要针对保险合同中的常见争议点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保险人的经营行为。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条件及效力范围,特别是对“保险责任开始”与“合同成立”的区别作出解释。
2. 免责条款的认定
对保险人提供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进行界定,要求保险人必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3.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规定了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明确了投保人未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4.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强调保险人应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5.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针对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格式条款,规定在发生歧义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二、表格展示
| 条款内容 | 具体内容 |
|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成立;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
| 免责条款的认定 | 保险人提供的免责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若未尽说明义务,可认定无效。 |
| 如实告知义务 |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未履行该义务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或赔偿责任免除。 |
|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 保险人应就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
|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在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不得作出不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
| 保险人不得拒绝理赔的情形 | 除法定免责情形外,保险人不得随意拒赔;如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过错。 |
三、结语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作为我国保险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障投保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明确了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还对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条文内容,建议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官方文件。


